(一)心理学因素
1、精神应激
重大的负性生活事件可能成为自杀的直接原因或诱因。研究发现自杀者在自杀行动前的3个月内,生活事件的发生率明显多于正常人。这些生活事件大多具有“丧失”的特色,常引起个体明显的情绪反应,如人际冲突、被拒绝、工作或财政问题、社会地位改变、名誉受损及多重生活事件等。当个体处于某种慢性痛苦时期,这些应激事件常可触发作用。
2、心理特征
对自杀未遂者的研究表现,他们常有某些共同的心理特征。①认知方式:自杀者一般存在不良的认知模式,如非此及彼、以偏概全、易走极端等,在挫伤和困难面前不能对自身和周围环境作出客观评价;易从宿命论的角度看待问题,相信问题所带来的痛苦是不能忍受的、无法解决的和不可避免的;对人、对事、对己、对社会均倾向于从阴暗面看问题,自卑或自尊心过强,心存偏见和敌意;缺乏洞察、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②情感:自杀者通常有各种慢性的痛苦、焦虑、抑郁、愤怒、厌倦和内疚的情绪特征,他们对这种负性的情绪难于接受,缺乏精神支柱。多数自杀者表现为情绪不稳定、不成熟的神经质倾向;③意志行为:具有冲动性和盲目性,不计后果等特点,常缺乏持久而广泛的人际交往,回避社交,难于获得较多的社会支持资源,适应性差,对新环境适应困难,可具有一定的攻击性。
(二)社会学因素
1、性别
一般情况下,在自杀死亡者中,男女性别比约为3:1左右,而在自杀未遂中男女性别比约为1:3,而我国男女两性的自杀率却是1:1.1。
2、年龄总的来说,自杀率是随年龄而增加的,进入老年后上升更加明显,14岁以下儿童自杀死亡者罕见。一般男性的自杀死亡高峰年龄为45岁左右,而女性则为55岁左右。在老年人的死因构成比中自杀所占的比例虽因躯体疾病的增加而降低,但其自杀率仍然高于青壮年。自杀未遂的高发年龄明显低于自杀死亡者,据估计,31%-69%自杀未遂者的高发年龄在30岁以下。
3、婚姻家庭
独身、离婚、丧偶者中自杀率高于婚姻状况稳定者,混乱或冲突性的家庭关系自杀率高,关系和睦、气氛融洽的家庭自杀率低。在已婚者中,无子女者的自杀率高于有子女者。
4、职业与社会阶层
社会各阶层的自杀率两侧高,呈“U”字形,失业者、无固定职业者、非技术工人及高社会阶层的自杀率较高。根据WHO的文献,医生、农牧业从业人员的自杀率较高;而据美国的资料显示蓝领工人的自杀率最低,而从事专门职业的医生、律师、作家、音乐家、经理阶层及行政管理人员的自杀率较高。
5、地域与信仰
世界各国的自杀率具有一定的地域性,欧洲的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及原苏联加盟共和国自杀率较高,而地中海地区较低。在城乡之间,一般情况下城市高于农村,但在我国的农村自杀率高于城市。宗教对死亡的认识态度及教徒对社会的整合程度,会影响教徒对自杀的态度。
(三)生物学因素
1、神经生物学因素
对自杀者死后的脑研究揭示脑前额叶皮质5-HT活动降低,尤以腹侧前额最为明显。大量的研究发现,自杀未遂者脑脊液(CSF)中的5-HT的代谢产物5-羟吲哚乙酸(5-HIAA)降低,且下降程度与致死性或自杀未遂的严重性成正相关;抑郁症患者对芬氟拉明激发的催乳素分泌反应越迟钝,患者的自杀企图越强烈。其他与自杀行为相关的生物学指标有:尿中游离可的松升高和去甲肾上腺素/肾上腺素比例减低;给予地塞米松后血液可的松分泌不抑制;灌注5-HIAA后出现过度的可的松反应;灌注促甲状腺激素释放激素(TRH)后血浆甲状腺素反应迟钝等。
2、遗传
家系调查和双生子研究表明自杀行为确有一定的遗传学基础,家系中有自杀者自杀风险较高。但有的学者认为,这种遗传学基础可能是附加于精神疾病的遗传或家庭环境诱导所致。
3、精神疾病
研究表明,50%-90%的自杀死亡者可以建立精神疾病的诊断,其中以心境障碍最多见,其次为精神活性物质滥用、精神分裂症及人格障碍等。但在自杀未遂者中,精神疾病的诊断却要低得多,常常只是一些心理健康问题,尚不足以建立疾病的诊断。
4、躯体疾病
在自杀死亡者中患有各种躯体疾病者占25%-75%。大量研究表明,慢性和/或难治的躯体疾病,如脑损伤、癫痫、帕金森病、癌症、AIDS及糖尿病、肾脏疾病、肝脏疾病等慢性疾病的自杀率明显高于一般人群。但关于躯体疾病者自杀的原因,推测与下述因素有关:①因疾病导致的功能受限,不能参加正常的职业和社交活动;②疾病导致的难以耐受的慢性疼痛;③毁形带来的痛苦;④因疾病,如系“不治之症”导致的悲观、绝望情绪;⑤其他如经济负担、累及他人等。
(四)其他因素包括:以往的自杀经历、社会支持系统及社会交往、教育年限、战争、移民、社会经济状况及社会认可度等。自杀行为虽然有神经生物学的作用,但是,单一因素不足以引起自杀。Mann等提出了一个应激-素质自杀行为模型,应激因素包括精神障碍、物质的滥用、负性生活事件或家庭危机等,素质涉及遗传、人格特征等。自杀行为的发生是应激与素质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总的预防方向是提高人群的心理素质,使社会结构尽量合理,减少消极面,加强精神卫生服务。自杀问题既是个人的精神问题,也是影响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公共卫生及社会问题,对自杀行为的预防应采取综合的三级预防。
(一)一级预防――病因学预防,针对一般人群及高危人群
1、普及心理健康知识,矫正不良的认知及行为,增强应对及环境适应能力。普及有关自杀预防的知识及提高防范意识,增强广大公民预防自杀的意识,全面防范自杀。
2、提高对抑郁症、精神分裂症、物质滥用、人格障碍等精神疾病的识别与防治,避免讳疾忌医,丧失早诊、早治的良机。增加对患有慢性/或难治形成的躯体疾病患者心理卫生问题的关注和处理。
3、加强对高危人群的心理健康维护,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必要时可建立自杀监控预警系统,加强对自杀的防范。
4、对各种媒体报道进行规范和必要的限制,避免不良诱导。
(二)二级预防――对有自杀危险的人进行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
1、对相关医务人员和心理咨询工作者进行培训,提高对自杀危险信号的识别和正确处理的能力,以点带面,推广普及,积极预防自杀。
2、建立自杀预防机构,加强对自杀及自杀预防的研究和有效措施的推广,如建立危机干预中心和热线电话等,对处于心理危机的人提供支持和帮助。
3、减少自杀工具的获得。如加强农药和灭鼠药等有毒物质的管理;加强对精神药品的管理,控制药店出售,要严格掌握适应证和处方量,精神患者的药品应由家属保管。加强枪支、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媒体去毒化,高楼防范,对某些自杀多发的场所进行巡逻、管理等。
4、对精神疾病患者的自杀预防。如对处于精神分裂症急性发作期、中重度抑郁症、酒精和药物依赖或戒断状态、急性情绪危机状态下的患者,应住院治疗或留观察室观察;制定系统、有效的治疗方案;评估患者的自杀危险性,并采取必要的观察、防范措施,加强对出院患者的随访合乎防范等。
(三)三级预防――降低死亡率及善后处理三级预防包括:
1、建立自杀的急诊救治水平,降低死亡率。
2、发现和解决自杀未遂者导致自杀的原因,必要时采取药物和心理治疗,消除原因,预防再次自杀。
3、同情和理解有自杀行为者,不要歧视,并帮助自杀未遂者重新树立生活的勇气和信心,重新适应社会。
4、适当解决环境不良因素的影响,避免不断受到影响而再度自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