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克、软组织伤、出血、骨折。
一、清创术
(一)注意点
1、解除伤口部衣裤后,先对创口周围皮肤用肥皂水擦拭与清洗(勿使水进入创口内)以清除泥土、异物等,对油污可用汽油擦拭,然后按常规用碘酊、乙醇消毒局部。创面较大或污染严重者,应作创面细菌培养及抗生素敏感度测定。
2、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应采用干性清创术,即由浅至深逐层切除失活及污染组织,包括皮缘、深筋膜、肌肉等。每切一层应更换刀片及敷料,直至肉眼所见无污染及失活组织为止。但对大批伤员同时到来时,可用大量无菌生理盐水进行脉冲式冲洗创口(压力不可过大,以防污物冲至深部组织间隙),并同时剪除失活组织,摘除异物。
3、创口内与软组织或骨膜相连的碎骨片不宜摘除,较大骨片虽无软组织相连,也不宜摘除,以免形成骨缺损。对污染严重的骨片,应刮除污物并冲洗后,重新放归原位。
4、血管损伤时,一般小血管损伤应予结扎,主要血管损伤影响远侧血运者,应酌情行血管修补,吻合或移植术。
5、神经损伤,如系切割伤、创口污染轻者可一期缝合;如系撕裂伤或捻挫伤,可暂不缝合,留待后期处理。
6、肌腱断裂的处理。
7、清创术后行骨折复位,并酌情选用内固定、骨外穿针固定、石膏、石膏托、持续牵引等(软组织损伤严重、污染严重者不用内固定)。
8、根据受伤时间及创口污染情况,可酌情作一期缝合或延期缝合。缝合应在无张力情况下进行,如果清创后皮肤有较多缺损,可做减张切开,用局部转移皮瓣遮盖暴露的骨折端,或行游离植皮覆盖创面。大块皮肤撕脱伤(如脱套式撕脱伤)不可原位缝合,应根据损伤程度切除失活的皮下脂肪组织及皮肤,再游离植皮。
(二)术后处理
1、按一般手术后处理常规。
2、给予足量有效抗生素防治感染。
3、严密观察创口,防治气性坏疽。
4、肿胀消退或创口基本愈合后可更换石膏;如为管型石膏,可开窗换药。
5、固定时间应较闭合性骨折略长。
二、火器性骨折的处理原则
除与开放性骨折处理相同外,应注意以下各项:
1、尽可能早期施行清创术,应在伤后6~8h内进行;如伤后及时使用抗生素,清创时间亦可延至伤后10~12h。
2、麻醉选择,较小的创伤可用局麻或神经干阻滞麻醉。较大的创口则用全身麻醉(最好不用椎管内麻醉)。
3、清创时应按肢体长轴或皮纹走向将创口切开扩大,充分暴露伤道,以达到引流和减压作用;彻底清除异物,切除失活组织;如果伤道深,一侧切口引流不畅,可在肢体对侧适于引流部位另作小切口。
4、除头皮、面部及手部损伤外,战伤创口一般不缝合,用干纱布或浸有抗菌药物的纱布疏松地充填,在术后4~7d根据创口情况行延期缝合。但平时对于污染轻、伤道浅、时间短的创口,彻底清创后可作一期缝合。
无特殊预防方式,尽量避免外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