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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症

精神分裂症(schizophrenia)是一种常见的病因尚未完全阐明的精神病,多起病于青壮年。临床表现为特殊的感知、思维、情感、行为等多方面的障碍和精神活动的不协调以及精神活动与环境的不协调,一般无意识及智能障碍。其病程多迁延,约占我国住院精神病人的50%左右,慢性精神病院病人的60%左右。精神分裂症的概念至今已有百年。100年来,尽管大家都认为精神分裂症只是一个综合征,但在习惯上仍把它当作疾病对待,在其病因、症状、治疗等方面做了很多研究,大致分为4个阶段。
第1阶段:从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欧洲精神病学家曾将本病的不同症状分别看成为独立的疾病。如法国Morel(1857)建议,将在青年发生的无外界原因而精神衰退的病例,称之为早发性痴呆(demenceprecoce)。德国Kahlbaum(1874)将一种具有特殊精神障碍并伴有全身肌肉紧张的精神障碍,称之为紧张症。Hecker(1871)则将发生于青春期,具有荒谬、愚蠢行为的病例,称之为青春痴呆。1896年,德国克雷丕林在长期临床观察研究的基础上,认为上述种种不同的描述,并非独立的疾病,而是同一疾病的不同类型。这一疾病多发生在青年,最后发展成衰退,故合并上述类型,统一命名为早发性痴呆(dementiapraecox)。此阶段中,症状和器质性病因方面曾有过很多研究,病因研究主要在病理解剖和病理组织学方面,但没有得到肯定的结果,精神分裂症因而被认为属于非器质性精神病范畴。
第2阶段:包括20世纪初至该世纪50年代初。瑞士精神病学家布鲁勒(E.Bleuler,1911)对本病进行了细致的临床观察,指出本病的临床特点是精神分裂:联想障碍(association)、情感淡漠(apathy)、意志缺乏(abulia)和继之而来的内向性(autism),提出了“精神分裂”的概念,并建议命名为精神分裂症。这一阶段在临床遗传学调查方面研究较多。在心理病因方面也做了许多工作,特别在美国,“心因论”很受重视。临床方面,挪威的Langfeldt提出了将该病按预后好坏,分为分裂样精神病和真性分裂症两大类型,被广泛接受;德国的Schneider提出一级症状,也被广泛接受,一直影响到今天。20世纪30年代提出的电休克和胰岛素治疗,成为以后二三十年内精神分裂症的主要治疗手段。
第3阶段:从20世纪50年代初氯丙嗪的合成至20世纪70年代中期。在病因研究方面,由于精神药物取得了无可辩驳的疗效,因而认为精神分裂症是某种代谢障碍(当时认为主要是氨基酸代谢障碍)引起的看法又重新抬头,在当时的技术水平上做了很多研究,虽然没有取得肯定的结果,但在当时动力精神病学占压倒优势的美国,形成一支强大的生物精神病学队伍。在临床方面,由于精神药物的广泛应用,精神病院的面貌大为改观,同时由于大量患者可以在门诊服药治疗,所以住院的需求明显减少。在诊断方面,由于电脑的普及,量表及数据的统计处理被广泛应用,不可捉摸的心理现象走向量化(准确地说是“半定量化”),大大有利于症状研究和资料交流。治疗方面,继氯丙嗪之后合成了一系列治疗精神障碍的药物,出现了精神药理学这样一个新的分支学科,研究这些药物的作用机制。由于血锂检测技术的普及,碳酸锂重新得到应用和推广,胰岛素治疗则被淘汰。
第4阶段: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至目前。这20多年来由于分子生物学和影像学技术的进步,为精神分裂症的研究带来许多新方向、新成果,在临床诊断和治疗方面也有许多新内容。

病因 症状 预防 治疗

精神分裂症无论从生物学或是方法学角度而言,都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疾病。精神分裂症的病因和发病机制、治疗和预防,一直是精神病学研究的中心课题。1.遗传因素群体遗传学研究结果证明,精神分裂症属于多基因遗传的复杂性疾病,其遗传度为60%~80%。因此遗传因素是精神分裂症最可能的一种素质因素。最早的家系研究发现,精神分裂症患者亲属罹患该病的概率高于一般居民数倍,患病率随血缘关系的密切程度而增加;先证者病情越重,亲属患病概率越高。Kallmann(1938)统计1,087名精神分裂症先证者亲属中的发病率,各级亲属中的发病几率(Morbidityriskrate)为4.3%~16.4%,其中以子女、同胞及父母最高。上海(1958)对1198例精神分裂症患者54,576名家属成员的调查,近亲中以父母及同胞的精神分裂症患病率最高。精神分裂症孪生子的研究,发现单卵孪生的同病率是双卵孪生的4~6倍(Kallmann,1946;Kringlen,1967)。为排除本病发生的环境因素而进行的双生子和寄养子研究发现,同卵双生子(MZ)同病率为双卵双生子(DZ)的3倍;父母为精神分裂症患者,其子女被寄养后患病率与不被寄养者相同,明显高于父母正常的寄养儿。Heston(1966)将本病患者母亲的47名子女自幼寄养出去,由健康父母抚养,与50名双亲健康者的子女作对照。至成年后,实验组有5人患精神分裂症,22人有病态人格;对照组无精神分裂症病人,9人有病态人格,差别有显著性。提示遗传因素在精神分裂症中的重要地位。
2.神经生化病理的研究神经生化、生理、精神药理等神经科学的迅速发展,以及脑成像技术在临床研究工作中的应用,推动了本病神经生化基础的研究.
3.环境中的生物学和社会心理因素精神分裂症的发生,除遗传因素在病因中起重要作用外,环境中的心理应激和躯体疾病的影响,一直是本病病因学研究的重要方面。许多材料说明,精神分裂症与心理社会因素有关,但迄今为止还未能发现能决定发生精神分裂症的心理因素。有些非常严重的刺激,确实曾在某些过去健康的人身上引起过精神病,但引起的是精神分裂症,还是反应性精神病?诊断还有争论。心理社会因素过去称为心因性因素(psychogenic),该词由Sommer在1894年提出,当时是指“由于观念(idea)引起的病态”。后来扩大了范围,不仅限于观念,还包括经验、情感和环境条件等。所以近20年来,又逐渐改为心理社会因素。Bolton(1984)建议凡是认为与致病有关的心理社会因素都应符合下列条件:必须是合情合理的;必须要在达到生活目标的过程中有打击、挫折作用;必须能根据病前和病后的情况明确地说明这些因素与疾病的关系(Bolton认为Freud的某些解释就是不明确的,无法证实的)。
4.神经发育研究多年来对精神分裂症有着这样的假设,即该病是由于成年早期发生了脑部的病理学改变。这一假说得到Kraepelin的早老性痴呆概念和疾病临床衰退病程的支持。从这一概念设想,大多数的患者在其成年早期发生疾病之前,脑部是相对正常的,而由疾病引起任何脑部的病理改变,会因疾病的进展而变得更明显。这一概念模式与多数已知的发生于成人脑功能障碍相符合,包括代谢性或感染性脑病(遗传性或散发性的)及退行性疾病。

精神分裂症的复发并不是精神分裂症的并发症。只是将其复发及其预防问题借此单独叙述。
疾病复发是临床医学中常见的疾病表现形式之一,也是临床医生们颇感棘手的、在疾病治疗与康复方面所面对的难题。许多躯体疾患,如心血管疾病、肿瘤等,经常会出现阶段性缓解后的复发;而精神疾病,特别是精神分裂症等精神病,更是极易复燃、复发,而且复燃或复发往往会对疾病的预后转归带来不良结局。
1.精神分裂症复发的概念精神分裂症的病程表现常千差万别,其结局也各不相同。在既往对未接受过抗精神病药物治疗的“精神分裂症”患者的3~20年随访研究报道指出:17%~35%的患者可达到社会性康复或完全缓解的程度。而30%~60%的患者则症状持续存在。此前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不同学者根据“精神分裂症”的治疗效应、预后转归等情况,对精神分裂症提出了种种看法与界定。传统精神病学的观点通常将精神分裂症分成各种不同的临床亚型。如“真性”、“未分化”、“过程性”及“慢性”等,预示着不理想的结局;另有“反应性”、“分裂样”、“非典型”及“急性”等,提示有较好的预后。近年来,关于精神分裂症的亚型分类则主要依据临床症状群的表现而定。然而,分类可以依不同的观点而变化,但精神分裂症的缓解与复发却一直是无法避免的主要问题。
关于精神分裂症的缓解及痊愈问题,认识上不尽一致。有认为精神分裂症本身的病因未明,即使症状完全消失,也不能认为痊愈,只能是疾病的暂时中止、缓解。而当疾病复发时,则表示缓解状态的结束,疾病趋向活动阶段。另有人认为,一部分精神分裂症患者在病情恢复后一直不复发,能够过正常生活,尽管只是少部分,事实却客观存在,且多与患者所处的外界环境因素有着密切关系。精神分裂症痊愈的标准应该是症状完全消失,自知力恢复,能很好地适应正常生活,并恢复了工作与学习的能力,达到了临床痊愈标准1个月以上;亦可谓之缓解。若又重新出现精神症状,即缓解后症状又出现叫做复发。如患者并未缓解而症状加重不能叫复发,只能称“恶化”。
有将精神分裂症的复发分为复发Ⅰ型和复发Ⅱ型的说法,其中复发Ⅰ型是指精神分裂症缓解后精神病性症状完全消失。以后重新出现;复发Ⅱ型乃指精神分裂症在复发前的“缓解期”中可有个别持续的残留症状,其中有的属精神病性症状,如精神分裂症残留幻觉。若持续的精神病性症状明显加剧,即属此型。同时Fallon等(1985)并提出了复发也应有相应的病期规定,他认为症状重现或残留症状加剧应持续至少1周。
2.精神分裂症复发的早期症状对于临床医师来说,能及早识别精神分裂症复发的征兆是十分必要的,而这些征兆以较为明确的症状或体征出现则更具意义、更易识别。这是因为:首先,精神分裂症的发现与诊断至今为止主要依靠临床症状;第二,医患之间直接的会谈与观察较之通过其他复杂途径进行判断,更显方便和直观;第三,患者表现出的症状类型与其严重程度的不同,对其今后病情发展的结局和病程有重大影响;最后,能及时通过临床观察识别精神分裂症复发的征兆,会对紧接着的临床处理带来针对性的指导。
一般而言,精神分裂症的复发通常不会是在1~2天内突然发生的,如果临床医师或患者家属、同事、朋友仔细观察,往往在患者出现明确的临床特征性症状之前,可能会发现一些早期症状。Docherty等(1978)通过认真的临床观察并综合他人观点后认为,精神分裂症复发前大致会经历以下3个阶段:①过分紧张:此阶段患者表现出明显增加的焦虑和激惹;②冷淡退缩:以生活热情下降和情感淡漠为特点;③失抑制:此时患者自我保护、自我警戒能力受损,精神病性症状重现。其后Herz等(1980)调查了精神分裂症患者及其核心家庭成员,让他们回忆病情复发前的早期表现。70%的患者与93%的亲属给予肯定的回答。他们所报道的早期症状虽不如精神分裂症发作时的表现那样典型,但远较抑郁或焦虑障碍的前驱表现更具特征性。这些精神分裂症复发的早期症状包括:紧张感和不安宁体验、饮食减少、注意力集中困难、睡眠障碍及压抑感等。而在典型的症状出现以前,这些现象往往会持续1周以上。
3.精神分裂症复发的相关影响因素影响精神分裂症复发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
(1)个体人文特征与精神分裂症复发:
①年龄分布与复发:总体趋势上,患者年龄越小,特别是首次发病年龄越小者,复发率越高;临床上通常可见于40岁以上发病者复发率低,预后则较好。
②婚姻、性别、职业、文化等与复发的关系:一般认为这些因素多数与复发关系不大,亦有人认为离婚者、独身者复发率较结婚者高。似乎良好的婚姻关系作为社会支持系统的一部分可助病情稳定。而在Goldberg及Hogarty等所进行的精神分裂症急性治疗及维持治疗随访研究结果显示,女性患者对抗精神病药物的反应更好,这一结果似乎表明性别的差异会造成对抗精神病药物的反应有所区别,但这一结论尚无法排除抽样、生物、社会环境等方面因素的作用。目前大多数学者的看法是性别不同并不会造成精神分裂症的复发出现明显差异。
(2)家庭背景、家族史及病前性格与复发:患者的家族背景可能对精神分裂症的复发产生影响,这里所指的家族背景主要考虑的是与患者在不同家庭环境中服药依从性的好坏有关,而阳性的精神分裂症家族史并不一定代表高的复发率。患者病前性格对疾病复发影响的研究尚不多。由于性格与个体的社会适应能力及方式密切相关,故而有认为病前性格内向明显好沉思、多疑虑者复发率高。
(3)病史及残留症状:
①起病形式:急性起病或亚急性起病的精神分裂症患者治疗效果好,复发机会少;而隐匿起病者则可能更易复发。
②病期:病期越短,预后越佳,复发率也低;反之则复发率高。有研究资料表明,病期在6个月以内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复发率低。而1年以上病期者比3个月以内者复发率高1倍,5年以上病期的患者复发率则高达71%。
③住院时间:一般认为,住院时间的长短与复发率高低成正比,精神分裂症患者长期住院往往与其病情迁延、治疗效果不佳、人格衰退、社会适应不良等存在关联。
④既往发作次数:初次发病的患者,经治疗后,其复发的可能性较之既往有过多次发作的患者要小。当然,既往发作次数越多,则该患者的整个治疗情况必须考虑在内。有些患者有可能是原来症状的恶化,而非真正的复发。
⑤残留症状:一些精神分裂症患者经单位治疗后,病情缓解,但会存在睡眠障碍、人格改变等残留症状。有残留症状的患者,其复发机会较高。有时,这些残留症状不易与精神分裂症复发的早期症状明确界定,以致耽误积极的临床诊治。
(4)环境因素与复发:20世纪60年代以后,许多研究证实环境因素不但是精神分裂症产生的病因之一,而且会影响其病程和结局。由环境因素所致的各种应激会影响精神分裂症的复发。
①生活事件与精神分裂症的复发:众所周知,生活事件与许多精神障碍的发生密切相关,而不仅仅是精神分裂症。但至今少有生活事件与精神分裂症发生、发展相关的系统性探讨,较明确的仅是应激性生活事件会对个体精神和躯体功能产生负性作用。
Brown与Birley曾就生活事件对精神分裂症的复发影响进行了研究。他们在继续维持服药的前提下,调查了复发患者于病情复发前的独立性生活事件,即只对具体个体具有应激作用的生活事件,结果发现一半左右的复发患者在复发前3周经历过独立的生活事件应激,而另有14%、8%与14%的患者在复发前6周、9周、12周也经历过这样的生活事件。为此,他们认为生活事件确实对精神分裂症的复发产生了影响。当然这种影响究竟是缘自生活事件的直接作用,还是生活事件干预了患者的医疗行为,尚待证实。
此后相关的许多研究也证实了这一点,即生活时间在精神分裂症复发中起着诱发作用,但有些研究方法上的缺陷应注意:第一,鉴别生活事件在精神分裂症复发过程中的独立性颇为困难;第二,至今尚缺乏非常标准化和综合性的方法,去评价生活事件对具体个体的影响程度,由此会造成遗漏;第三,几乎这些研究所涉及的病例均为回顾性调查,故而会导致潜在的方法学偏倚。例如,对于已复发的患者,研究者会关注他们可能存在更多的“生活事件”。
②家庭情绪表达与精神分裂症复发:家庭情绪表达(expressedemotion,EE)一词由英国医生Brown及其同事于1958年首次提出。他们观察到一个有趣的现象,那就是住他们的医院治疗且获缓解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在出院后与父母或配偶同住者,1年内复发反比单身居住者为高。为此于1962年他们进行了一次前瞻性研究,同样证实了家庭的不适当干预与对待会对病情的巩固不利,容易导致复发。1972年Brown等在Camberwell地区进行了较为标准化的检查以评定家庭情绪表达,采用Camberwell家庭会谈表(Camberwellfamilyinterview,CFI)。CFI为一种半定式的调查问卷,包括一系列涉及患者的症状和行为问题;调查对象多为患者家庭中的主要亲属如父母或配偶。少数为兄弟姐妹。
(5)诊断亚型与复发:关于精神分裂症诊断亚型与复发关系的系统性研究较少。有认为妄想型、紧张型精神分裂症的复发率高,单纯型、青春型精神分裂症的复发率低,这其实可能与疾病容易衰退难以完全缓解有关。另外,一些研究认为患者是否合并存在情感性症状有助判断其预后的好坏,伴情感症状者,预后的缓解彻底。
(6)发病诱因、季节与复发:一般认为,因躯体因素诱发而发病的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复发率低。首次起病时,无心理发病诱因者复发率高。同时,临床工作中可观察到精神分裂症的发病或复发往往也存在较明显的季节特点。亦有人报道认为精神分裂症患者在冬春季可出现明显躁动不安表现,其缘由可能与气压变化密切相关,或与日照量增减有关,导致精神分裂症患者易在冬春季发病或复发。但至今尚无具有说服力的肯定结论。
(7)维持治疗与复发:在患者病情完全缓解后,实行较长时期服用维持量药物,对控制病情、减少复发有积极意义,目前已基本在精神科临床工作中达成共识。国内有报道认为,出院后未能维持治疗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其复发率高出维持治疗患者1倍左右。以下从不同角度探讨维持治疗与精神分裂症复发的关系。
①维持治疗的重要性:精神分裂症患者第1次发病后,经住院治疗,自知力恢复良好,病情缓解彻底,又有良好的环境支持者。有人提出无需服药,即使偶尔有些病情波动还可使用抗精神病药物使之缓解。英国的一些学者认为对所有的精神分裂症患者都进行维持治疗是不必要的,理由是长期服药不但无法达到完全控制病情、不复发的目的,反而会导致患者的整体利益受损,因为这种处理方式易使患者发生迟发性运动障碍或其他不良反应。
②药物维持治疗的时间:既然药物维持治疗的防止精神分裂症的复发十分重要,那么究竟应维持用药多长时间为好呢?是不是维持时间不够长也是致精神分裂症复发的因素之一呢?这一方面目前也尚无定论。但一些研究证明精神分裂症的复发率高低与维持治疗的时间成反比;一些研究报道显示,停药1年、6个月、4周,其复发率分别为73%~95%、51%~75%及25%。说明停药容易复发,且停药时间越长,复发率越高。有人甚至认为精神分裂症患者应终身服药维持,才可能不会复发。因此,通常的处理方式是:如果患者能积极配合治疗,且所用药物未对患者身心状况造成不良影响,而且服用方便,经济方面也不会对患者及其家庭带来重大压力,则普遍主张尽量进行更长时间的维持治疗。
③药物维持治疗的剂量:维持治疗的药物剂量选择也相当重要。剂量过小难以起到巩固疗效的作用,复发不可避免;剂量太大则容易产生药物不良反应,患者难以接受而致停药,亦会造成复发。当然,应充分考虑患者的个体生物学特征差异,适时进行药物浓度测定。结合密切临床观察,可保证更科学、更合理地给予合适的剂量进行维持治疗。
(8)生物学因素与复发:一些学者认为可通过检测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某些生物学指标来预测今后复发的可能性,然而这些指标的特异性、稳定性、可操作性至今仍无法肯定,实际的临床价值也有待考证,因此目前并不作为决定性的因素予以考虑。此处仅做以下介绍。
①多巴胺和去甲肾上腺素等活动增加,过于敏感者容易复发。为此可测定血和脑脊液中的高香草酸浓度和去甲肾上腺素含量。
②口服可乐定,测定血浆生长激素,高者易复发。
③用药后催乳素浓度相对较低者易复发。
④用药后血药浓度低者易复发。
4.精神分裂症复发对家庭和社会的影响精神分裂症是造成患者、家庭和社会显著疾病负担的精神疾病,其发病或复发肯定对各方面产生明显的不良影响。精神分裂症复发对其家庭与社会的影响可依时间久暂归纳为以下两种情况。
(1)短期影响:患者会因精神分裂症的精神病性症状,如偏执、行为紊乱、激越以及自我关注缺损等而出现危害他人或自身的自杀和(或)攻击行为;同时会引起一系列负性社会效应,包括因患者的各类精神症状而使患者本身及其家庭生活所遭遇的干扰,患者住院次数增加而致其家庭负担增加以及治疗费用大幅上升。
(2)长期影响:精神分裂症的复发会造成患者对抗精神病药物治疗的耐受性增加,反应性降低,损害患者的认知功能,加快患者衰退速度。一些学者认为,精神病反复发作、无法控制的状态可能会对患者脑部产生“毒性作用”,损害其认知与其他精神功能,严重削弱或丧失其社会功能,使之再也无法恢复到病前水平。
5.精神分裂症复发的预防通过对精神分裂症复发相关因素的探索,可以发现精神分裂症的复发确有一定的规律性,如果能正确地认识这些规律,并掌握这些规律,则能让患者及其家属了解和理解导致精神分裂症复发的影响因素,积极进行预防复发的各种措施,完全有可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1)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如果能够及早认识和发现精神分裂症复发的早期症状,是预防精神分裂症复发非常有效的措施。因此,应做好精神分裂症复发预防的宣教工作,让患者及其家属根据患者自身的病情特点,如个体人口学特征、病前性格、发病特征、发作次数等,并结合其他因素综合考虑。同时将情况及时反馈给医师,做到“防患于未然”。
下述精神分裂症复发的诊断要件,可供临床工作中参考:
①医生评定患者需要增加护理,而且PANSS量表评分比基线值增加25%。基线值<40时,增加10分。
②故意自我伤害。
③临床上出现明显的自杀或杀人的想法。
④导致严重伤人或毁物后果的暴力行为。
⑤CGI-C分数为6,提示明显的临床恶化。
(2)加强出院前、后的心理治疗与社会支持:对病情已趋恢复的患者,在出院前应进行多种形式的心理治疗。除介绍精神卫生常识外。还应使患者能够正确对待自己,正确认识疾病。锻炼自己的性格,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使患者认识自己的发病诱因与病态表现,以便在重归社会现实生活时能正确对待和处理各种不利因素。
患者出院后,除应经常保持与他们的接触和联系,让其按时定期随访外,尚需积极搞好社区管理工作。使患者参加一定的生产劳动及社会活动。家属及患者周围的其他人应认真做好各种安排,使患者避免不必要的精神刺激;尊重患者的人格和自尊心,千万不能歧视与嘲弄患者;适当满足患者的合理要求。
(3)采取正确的家庭干预措施预防复发:家庭成员是与患者关系最密切、接触最多的人群。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家庭干预、家庭治疗已作为一项治疗措施开始受到关注,此后则进一步得到了强化和发展。自70年代以来,一些西方国家的“非住院化运动”,再度在精神医学界掀起对家庭治疗的浓厚兴趣,涌现了以不同理论为基础的各种学术流派,如精神动力性(psycho-dynamic)、结构性(structural)、系统性(systemic)、行为性(behavioral)及心理教育性(psycho-educational)等学派。目前,常用的代表性家庭干预措施有以下。
①危机指向性家庭干预:由Goldstein等(1978)提出,是采用短期危机干预结合抗精神病药物的方案。整个干预过程分为4个步骤:第1步,与每个家庭成员会谈,包括患者在内,主要询问他们对精神病发病前及发病时有关事件的体会;第2步,帮助家庭识别2种或3种当前对患者影响最大的应激性情景;第3步,发展如何避免或应付这些应激性情景的策略,家庭在集会后的1周内使用这些应付方法,并在下次集会时汇报;第4步,指导家庭作出应付计划、改进预防应激和应对手段的措施,预先作好今后处理危机的准备。
②以心理教育与亲属相互支持为主的家庭干预:干预方案分为3项内容:第1项,亲属在他们家中接受教育课程,共讲授4次短课,包括病因、症状、病程及治疗;第2项,成立包括高EE和低EE亲属在内的家属支持组,指导者较主动地帮助亲属寻找较佳的应对机制;第3项,在家中举行家庭集会,患者也参加,采用重实效和灵活多变的手段,一起处理家庭的动态变化。
③以训练“解决问题”行为技能为主的家庭干预:由Fallon等实施。第一,主张口服药物尽可能灵活掌握为最低剂量;第二,对每个家庭实施短期教育课程,患者也参加在内;第三,干预的主要焦点是对整个家庭进行家庭行为训练。
④以心理教育和生存技能训练为主的家庭干预:干预分为4个时期。第1期,强调应该和家庭建立一种良好合作关系,在短暂住院期或急性期安排每周2次会面;第2期,举办一天“生存技能”讨论会,进行关于精神分裂症的心理教育;第3期,在6个月内每2周举行1次包括患者在内的家庭集会,基本目标是将“生存技能”讨论会上学到的一般性策略运用于各个家庭;第4期,家庭成员可有两种冲突,即在家庭干预中改善家庭交流和处理未解决的矛盾冲突,或者逐渐减少干预活动。
目前,国内已开始进行了家庭干预的相关工作,而近年来的发展更是方兴未艾。主要的工作方式有:家庭干预、家庭教育与家庭病床等。
(4)坚持维持服药治疗防止复发:维持治疗是指正规治疗后的继续,而正规治疗是指住院系统治疗,或者虽然未住院治疗,但在门诊能按医嘱定时、定量服药,并使病情得到缓解。维持治疗的必要性和对预防复发的作用已在前面阐明,在此介绍药物维持治疗的相关问题。
①维持治疗的药物选择:维持治疗的药物常是正规治疗时所用的药物,因为该药物的治疗效应已被肯定。如经维持治疗一段时间后,病情仍未能控制,则应分清是否为药物本身所引起的精神障碍,抑或是患者对该药物产生了耐药性。至于具体的药物选择,目前有主张尽量使用非典型抗精神病药物,其理由是非典型抗精神病药物不但在降低复发率方面明显优于传统抗精神病药物,显著地延长了患者的复发时间;而且具有令人满意的用药安全性,迟发性运动障碍的发生率低,锥体外系症状的发生率低;同时每天服用总剂量小,服药次数减少,患者常因服用方便而乐于接受。一般说来,维持治疗时应用长效制剂优于单纯口服制剂,这样可以保证患者服药的依从性,尤其适合于不愿长期服药维持治疗的患者。如果从口服改为使用长效制剂,应有一个逐渐替代的过程。
②维持治疗的时间选择:对于维持治疗的用药时间长短应考虑以下6个方面。
A.病程:病程长者。应维持服药更长时间。
B.既往发作次数:若既往有过多次发作史,宜长时间维持治疗。
C.缓解程度:对有残留症状或自知力未完全恢复的患者,更应当继续维持治疗。
D.环境:家属高EE,环境和人际关系不良,应激因素多,不宜过早停药。
E.性格:过于内向,或有分裂性人格者,应延长维持治疗时间。
F.药物剂量:正规治疗时需用大剂量或缓解后仍需使用较大剂量者。维持治疗时间应长些。
(5)维持治疗的剂量选择:维持治疗的药物剂量主要依据急性期正规治疗的剂量而定,多数情况下为最大治疗剂量的1/4、1/3或1/2。理想的维持剂量应是小量而又能获得较佳疗效的剂量,但具体剂量应根据患者的个体情况、药效与药物不良反应等而酌情调整。
(6)维持治疗的药物联用:对于这个问题,目前仍有争论。过去多数学者认为,两种或两种以上药物合并使用,疗效未必增加,但不良反应却较单一用药时更为突出,故并不支持药物联用。现今的看法有所改变,如某一种药物有一定疗效,然而这种疗效却停滞不前时,临床上可考虑联合用药。因为各种药物的作用机制不尽相同,合并使用可能会增加某种药物的血浓度。或因作用于不同的神经递质位点而提高疗效。
(7)维持治疗的“药物例假”:“药物例假”是指在长期药物维持治疗过程中,为了避免和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可不连续用药,如每周停药1~2天,或隔天用药等。但目前临床上并不赞成这种做法,其主要缘由为:通过研究及临床实践证明。“药物例假”式的服药方法会增加精神分裂症复发的危险性,而迟发性运动障碍的发生率并未减少。
(8)对维持治疗的不同意见:有些学者提出部分患者可不用维持治疗,其主要理由如下。
①有些患者进行药物维持治疗仍复发,而另一些未曾维持治疗者却没有复发。
②复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社会心理因素也参与其中。
③长期维持其实并无必要。若复发,早期发现即可重新治疗。
④维持治疗会增大药物不良反应。特别是迟发性运动障碍产生的可能性。
精神分裂症的治疗中,抗精神病药物起着重要作用。支持性心理治疗,改善病人的社会生活环境以及为提高病人社会适应能力的康复措施,亦十分重要。一般在急性阶段,以药物治疗为主。慢性阶段,心理社会康复措施对预防复发和提高病人社会适应能力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抗精神病药物治疗抗精神病药物,又称神经阻滞剂,能有效地控制精神分裂症的精神症状,40多年来广泛应用于临床,明显提高了精神症状的缓解率和精神病患者的出院率。有作者统计近100项双盲对照,发现抗精神病药物能对50%~80%左右精神分裂症阳性症状有明显疗效,而对照安慰剂仅5%~45%左右。
最常用的抗精神病药物,最早在20世纪50年代发现的有以氯丙嗪为代表的吩噻嗪类(Phenothiazine)药物;继之出现以氟哌啶醇为代表的丁酰苯类(Butyrophenone),以及以氯普噻吨(泰尔登)为代表的硫杂蒽类(Thioxanthene)药物。按临床作用特点,可分为低效价和高效价两类。前者以氯丙嗪为代表,以镇静作用强、抗兴奋和抗幻觉妄想作用明显、锥体外系副作用较轻、但对心血管和肝功能影响较明显为特点,治疗剂量较大。第二类以氟哌啶醇、三氟拉嗪为代表。此类药物的抗幻觉、妄想作用较突出,锥体外系副作用较严重,无镇静、抗兴奋作用,对内脏功能的副作用较轻。此外又发现苯甲酰胺类(Benzamide)的舒必利(sulpiride)亦是有效的抗精神病药物。
非典型抗精神病药物氯氮平有明显镇静和抗精神病症状的作用,而锥体外系副作用甚轻。其主要副作用是可出现粒细胞减少甚至缺乏的副作用。一度在国际上停止使用,但以后发现氯氮平对难治性精神分裂症的疗效优于前几类抗精神病药物而又开始在临床应用。但需要长期监测白细胞总数及分类,尤其在治疗早期。此外,氯氮平的发现引起了神经生化和精神药理学界对5-HT拮抗作用在治疗效果以及神经阻滞剂耐受性方面的关注。
为减轻上述抗精神病药物的副作用,出现了第二代抗精神病药物,如既作用于DA受体,又作用于5-HT受体的利培酮(Risperidone)以及与氯氮平化学结构类似,但没有白细胞缺乏副作用的药物奥氮平(Olanzapine),以及其他如佐替平(Zotepine)和奎硫平(Quetiapine)等。
药物的选择,应考虑到临床症状特点以及病人的躯体状况特点。
(1)急性期系统药物治疗:首次发病或缓解后复发的病人,抗精神病药物治疗力求系统和充分,以求得到较深的临床缓解。一般疗程为8~10周。常用抗精神病药物的剂量如下:
①氯丙嗪:治疗剂量一般为300~400mg/d。60岁以上老年人的治疗剂量,一般为成人的1/2或1/3。
②奋乃静:除镇静作用不如氯丙嗪外,其他同氯丙嗪。对心血管系统、肝脏和造血系统的副作用较氯丙嗪轻。适用于老年、躯体情况较差的患者。成人治疗量40~60mg/d。
③三氟拉嗪:药物不仅无镇静作用,相反有兴奋、激活作用。有明显抗幻觉妄想作用。对行为退缩、情感淡漠等症状有一定疗效。适用于精神分裂症偏执型和慢性精神分裂症。成人剂量20~30mg/d。
④氟哌啶醇:是丁酰苯类药物。本药能较迅速地控制精神运动性兴奋,有抗幻觉妄想作用,对慢性症状亦有一定疗效。锥体外系副作用较明显。成人治疗剂量12~20mg/d。
⑤氟哌噻吨(三氟噻吨,复康素):本药对阴性症状效果较好。剂量10~20mg/d。日量在20mg以上时,易出现锥体外系副作用。对造血系统、肝、肾无毒性作用。起效较快,2周内见效。
⑥珠氯噻吨(氯噻吨,高抗素):本药对妄想、幻觉以及兴奋、冲动等行为障碍效果较好。每片10mg,治疗剂量40~80mg/d。起效较快,1周可出现疗效。
⑦氯氮平:因其有明显抗精神病作用,而锥体外系副作用甚轻,而开始应用于临床。其主要缺点是可出现粒细胞减少甚至缺乏的副作用,出现率约1%左右。需要定期检测,治疗开始2个月需每周1次,3个月后需每2周1次。一旦出现粒细胞减少,应立即停药。国内外双盲研究资料显示,氯氮平对急性精神分裂症症状疗效与氯丙嗪等相等同,但对难治性精神分裂症疗效优于氯丙嗪。国外对难治性精神分裂症6周双盲、多中心协作资料,发现氯氮平600mg/d的疗效优于氯丙嗪1200mg/d,前者20%有效,后者为4%。常用治疗剂量300~400mg/d。
⑧舒必利(Sulpiride):临床总疗效与氯丙嗪相接近,对控制幻觉、妄想、思维逻辑障碍有效外,对改善病人情绪、与周围人接触亦有治疗作用。治疗平均剂量600~800mg/d。
20世纪90年代以来,出现了第二代新型抗精神病药物。这类药物的药理作用不仅限于D2受体,同时作用于5-HT2受体及其他受体。其特点是锥体外系副作用等明显低于第一代。
⑨利培酮(维思通):是5-HT2/D2受体平衡拮抗剂。其主要优点是锥体外系副作用较轻,除对妄想等阳性症状有效外,亦能改善阴性症状。国内多中心研究发现,利培酮治疗精神分裂症对阳性症状及阴性症状均有效,患者对该药的耐受性及依从性也较好(顾牛范,1998)。成人治疗剂量为3~4mg/d,个别可达6mg/d。
⑩奥氮平(奥兰扎平):作用于D4、D3、D2受体及5-HT2、α2受体。较氯氮平的优点是无粒细胞缺乏的严重副作用,无锥体外系副作用。国内临床研究发现,奥氮平对阳性、阴性症状以及一般精神病态均有良好疗效,锥体外系不良反应少。成人治疗剂量为5~20mg/d。
长效针剂:适用于有明显精神症状而拒绝服药或有藏药企图的病人,以及处于巩固疗效、预防复发维持治疗阶段的病人。
治疗剂量:属于吩噻嗪类药物的有癸氟奋乃静(氟奋乃静癸酸酯)12.5~25~50mg,每2~3周肌内注射一次;棕榈酸哌泊塞嗪(哌泊噻嗪棕榈酸酯),50~100mg,每3~4周肌注1次;属于丁酰苯类的有癸氟哌啶醇(安度利可长效针剂)50~100mg肌注,每2~4周1次;五氟利多30~40mg口服,每周1次。少数病人可用至每周120mg。
此外,硫杂蒽类的长效针剂:癸氟哌噻吨(三氟噻吨癸酸酯,氟哌噻吨癸酸酯)每2周肌注20~40mg,对改善慢性症状有效,且疗效较快。癸酸珠氯噻醇(癸酸氯哌噻吨),每2周肌注200mg,对改善阳性和阴性症状均有效。
维持治疗:癸氟奋乃静(氟癸酯)12.5~25mg,每4~6周肌注一次;棕榈酸哌泊塞嗪(哌泊噻嗪棕榈酸酯)50~100mg,每4~8周肌注1次;或癸氟哌啶醇50~100mg,每月肌注1次;或口服五氟利多10~20mg,每周1次。
药物的剂量因人而异。一般从小剂量开始,逐渐加量,速度因个体对药物的耐受情况和对药物的敏感性而异。一般于10天至2周内加至治疗剂量,一般在治疗量4~6周内可控制急性精神分裂症症状。
对有明显自伤、伤人、兴奋躁动病人,宜迅速控制兴奋,防止病人发生意外。人工冬眠常温治疗(氯丙嗪和异丙嗪各50mg肌注,2次/d)或快速氟哌啶醇肌注治疗(3~4次/d,每次5~10mg),与口服常规给药相比,有疗效短、显效快、安全的优点。约50%病人在两周内明显改善精神症状。氯丙嗪可引起低血压副作用,老年血压高者慎用。
(2)继续治疗和维持治疗:
①继续治疗:在急性期精神症状业已得到控制后,宜继续用抗精神病药物治疗剂量持续1个月左右,以期使病情获得进一步缓解。然后逐渐减量进行维持治疗。
②维持治疗:旨在减少复发或症状波动而再住院。现有的双盲研究资料表明药物维持治疗对预防本病的复发十分重要。Kane总结了21篇1970~1986年发表的双盲和安慰剂对照的有关研究,证明采用抗精神病药物的维持治疗对减少复发或再住院十分有价值。最近有一大宗临床观察,在急性症状控制后的第1年,如服用抗精神病药物,复发率20%~25%,服安慰剂者为55%。另有作者报道维持治疗3年观察,发现抗精神病药物维持治疗组在预防复发上较安慰剂组高2~3倍。长效制剂的疗效和口服制剂无差异。间断治疗一出现症状就加药的效果,不如连续药物治疗。
维持治疗的时间一般在症状缓解后不少于2年。如病人系复发,维持治疗的时间要求更长一些。这一阶段的抗精神病药物逐渐减量,以减至最小剂量而能维持良好的恢复状态为标准。一般在3~6个月后逐渐减至治疗量的1/2,如病情稳定,可继续减量,减至治疗量的1/4或1/5。如病人为第2次发作,药物维持的时间更长一些。即使用较低剂量维持,定期复查,随时调整剂量,可避免复发。
(3)剂量、疗效和副作用:抗精神病药物治疗中注意药物副作用。对儿童、老年人和躯体疾病及脑损害者治疗剂量要偏低。
当前倾向抗精神病药物剂量不宜偏大。国内抗精神病药物临床疗效、剂量与血药浓度测定研究(舒良等)发现高剂量氟哌啶醇0.4mg/(kg・d)和低剂量0.15mg/(kg・d)临床疗效相同,但前者副作用大于后者。
(4)合并治疗:原则上应尽可能使用一种抗精神病药物。有必要时,可将低效价和高效价神经阻滞剂合并使用,但宜以一种为主。抑郁症状在精神分裂症病人可见,可能来自疾病本身,或是心理反应。有报道奥氮平(Olanzapine)能减轻抑郁症症状。比较奥氮平(Olanzapine)(5~20mg/d)和氟哌啶醇(5~20mg/d)对精神分裂症症状和抑郁现象的疗效,发现前者对抑郁症状的疗效明显高于后者,除部分系由于阳性、阴性症状的改善,锥体外系反应消失外,部分是由于对情绪改善的直接作用。当抑郁症状严重时,可合并抗抑郁药物治疗。中药银杏叶提取物Ginkgo-biloba制剂(商品名舒血宁,每片40mg,含Ginkgo-biloba9.6mg),系抗氧化剂,对脑功能有改善记忆、延缓衰老的作用。北京医科大学经临床多中心对照研究验证,发现合并原有抗精神病药物,治疗6~8周后能改善慢性精神分裂症症状。剂量银杏叶提取物80~120mg,3次/d,疗程8~12周。其作用机制有待研究。
长期使用大剂量神经阻滞剂,易出现迟发性运动障碍,目前尚缺乏有效治疗方法,应尽量避免其发生。故应:①尽可能用最低有效剂量,保持最佳效应;②避免用超大剂量;③尽可能少用抗胆碱能药物;④早期识别主要副作用,及时调整药物种类或剂量;⑤北京医科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的双盲研究临床验证口服异丙嗪(非那根)25~50mg,3次/d,或肌注异丙嗪50mg,2次/d,数周可明显减轻迟发性运动障碍症状(杨旭东,1999;杨甫德,1998)。抗锥体外系副作用的药物,如苯海索,宜在副作用出现后才合并使用。
预后:精神分裂症的病程经过有间断发作和持续两类。前者精神症状急剧出现一段时间后,间隔以缓解期。部分病人发作一次缓解后终生不发作。持续性病程者病程迁延呈慢性,其中部分病人可出现精神衰退。
1.病程经过与预后一般起病较急、有明显诱因、病前性格无明显缺陷、家族遗传史不明显、病程为间断发作者预后较好。如能早期发现及治疗,多数可获得满意疗效,症状可及时控制。
克雷丕林将早发性痴呆作为疾病单元提出时,对本病的预后是悲观的,认为只有13%的病人没有衰退。
Bleuler(1941)提出精神分裂症的概念的含义比早发性痴呆较为广泛。作者对500例初次发病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发病15年后的随访观察,发现病人的转归有痊愈、轻度缺陷、明显缺陷和痴呆4类,每类均约占1/4左右,并提出衰退的出现与病程经过的性质密切有关。起病缓慢的病人大多数出现衰退,周期性病程者出现衰退只是少数。Langfeldt(1937)提出了精神分裂症样精神病的概念与过程性精神分裂症相区别。对这两种病人的随访观察,发现急性精神分裂症、病前性格不是分裂性、对社会适应良好、精神症状在明显诱因下发生的一组病人,与过程性精神分裂症相反,预后良好。110例为Langfeldt诊断为典型的精神分裂症,只1人痊愈,4人明显进步;44例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样精神病者,88%预后良好(随访时间5~15年)。
北京医科大学对82名社区精神分裂症病人,平均病程为20年者,进行病程和结局相关因素的分析,采用标准化的评定工具和多元逐步回归分析,发现在18个因素中,影响结局的主要相关因素为:精神病发作次数、持续治疗、自杀行为、阴性症状、家属经济状况和总的疾病发展趋势。对上述因素进一步用通径分析(PathAnalysis)分析影响结局主要因素之间的关系,发现直接作用因素为:阴性症状的严重程度和总的疾病发展趋势。资料提示,迁延性的病程和阴性症状影响本病的结局。
2.社会文化、社会心理因素和预后精神分裂症的2年及5年的跨文化国际协作表明,发展中国家(印度、尼日利亚)病人的预后较发达国家(英国等)为好,推测可能受家庭背景、患者与家属往来、职业、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影响。国内12个地区协作调查资料(1982),发现精神分裂症病人预后与家庭经济水平和家庭成员对病人的态度有关。上等经济水平家庭中的病人,预后良好者占52%,下等经济水平者占23.4%。这种相关见于城乡两组病人,而城市更为明显。在10年后,即1993年对上述7个地区精神分裂症的调查资料,城乡精神分裂症患病率的分布及与家庭经济水平关系与1982年相同。
3.预后与治疗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抗精神病药物的广泛应用,临床缓解率有明显提高。Hegarty等对1895~1992年西方有关精神分裂症结局,有入组诊断标准的320篇论文,共51,800名患者的资料进行荟萃分析。发现40.2%的病人在平均随访时间5、6年(1~40年)预后较好。但在1895~1925年期间,缺乏特殊治疗方法,预后较好者仅27.6%(SE=3.3%);1930年出现休克疗法,预后有进步,预后良好者为34.9%(SE=3.1%),这一趋势继续发展。在1958~1985年,预后良好者达48.5%(SE=1.7%),与1895~1955年相比,差别非常显著(t=5.7,df=292,P<0.0001)。作者认为可能与现代抗精神病药物问世有关。
预防:由于精神病学在整个医学中发展较晚,也由于本专业自身基础理论的复杂性,有相当多的常见精神疾病的病因和发病机制至今尚未阐明。再加上旧观念的影响,精神病的病因长时期地被认为是神秘莫测的而受到忽视,从而妨碍了精神病预防工作的开展。实际上,精神病人一人患病往往累及家庭和集体,无可避免地影响到劳动生产。有些病人还会给社会上增添长期负担,甚至造成危害。就一个国家而论,对精神病患者的管理、安排与治疗护理,无疑会增加庞大的财政开支。以美国为例,在1974年的一年中,直接、间接地用于精神病的开支已达367.8亿美元。可见,预防精神疾病的发生不单单是医学科学中的一个重要课题,而且也是发展社会文化和办好社会福利事业的一项重要工作,理所当然地应受到重视。
在精神分裂症的一级预防尚未能实施以前,预防的重点应放在早期发现、早期治疗和预防复发上。因此要在社区建立精神病防治机构,在群众中普及精神病防治知识,消除对精神病人歧视、不正确的看法,使病人能及早发现和早期得到治疗。在返回社会后,要动员家庭和社会力量,为病人康复创造条件。在社区康复机构的指导和训练下,在家庭的支持下,提高病人社会适应能力,减少心理应激,坚持服药,避免复发,减轻残疾。国内外的经验均说明其重要性和可行性。遗传咨询:遗传素质是精神分裂症发生的因素之一。建议处于生育年龄的病人,在精神症状明显时,不宜生育子女。如双方均患过精神分裂症,建议避免生育。调查资料表明:父母双方均为精神分裂症患者,其子女罹患此病的几率为39.2%,较父母一方为此病者的子女罹患此病的几率(16.4%)高出1倍左右。
精神分裂症是遗传素质和环境中生物学和社会心理因素共同作用下发生的。现有研究资料表明,母孕期病毒感染,围生期的合并症、外伤以及幼年与双亲被迫分离的社会心理应激可对精神分裂症的发生均有一定影响。因此对高危人群的家庭及时进行咨询,注意母孕期和分娩过程的保健,以及对其子女成长发育阶段的心理健康发育环境,以减少胎儿发育成长环境中的生物学和心理应激因素十分重要。